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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信息
化学系废弃物品应分为毒性化学物质、有机废液、无机废液、有机固体废弃物及固体废弃物等五项,其处理原则如下:
一:
毒性化学物质废弃物
依行环境保护署规定办理。
二:
有机废液
有机废液中除剧毒与有致癌作用之溶剂外,可区分为下列三种:
醇类及低碳之酮类化合物(如:丙酮)--可经由大量清水稀释后,由下水道排放。
含卤素碳氢化合物--集中收集于固定之容器中,定期由专人或委托校外有执照之代清除代处理业处理之。
碳氢化合物--集中收集于固定之容器中,定期由专人或委托校外有执照之代清除代处理业处理之。
无机或有机酸硷之排放,需中和至中性或以水大量稀释,再排入下水道中。
三:
无机废液
无机废液处理,可区分为下列二种:
含重金属废液--集中收集于固定之容器中,定期由专人或委托校外有执照之代清除代处理业处理之。
一般无机化合物溶液--可经由大量清水稀释后,由下水道排放。
四:
有机固体及一般固体废弃物
分别利用广口玻璃瓶贮存,并于瓶外加注明显之标示,注明内容物、贮存日期及贮存人。
五:
一般废弃物贮存
规定如下:
酸: 应远离活泼金属,如:钠、钾、镁等。氧化性的酸或易燃有机 物。
相碰后会产生有毒气体之物质,如:氰化物、硫化物,以免产生危害。
硷: 应远离酸及一些性质活泼之药物。
易燃物: 应放在暗冷处并远离一切有氧化作用之酸,产生火花火焰之 物质,且存量不可太多。
氧化剂: 应存放乾冷处,并远离还原剂,如:锌、硷金属、甲酸等。
与水作用之药物:应存放乾冷处,并远离水。
与空气易生作用之药物:应存放水中并盖紧瓶盖。
见光易变化之药物:应存放于深色瓶中,勿被阳光照射。
可变成过氧化物药物:应存放于深色瓶中,并盖紧瓶盖。
剧毒药物应藏在不易取得之隐密之处。
有机药物多为易挥发液体,易燃且有毒性,应置于药柜底层且通风良好,以防地震倾倒摔破。
有机溶剂应分卤化溶剂及非卤化溶剂,分开收、贮存。
六:
一般废弃物贮存容器
1、规定如下:
贮存桶若严重生锈、损坏,不得使用。
贮存桶容器材料不得与欲贮存之有害废弃物起任何作用。
易燃物:贮存不相容之废弃物贮存桶,应分开放置,以免发生意外。
贮存桶装有易燃性、反应性之废弃物时,其放置地点应相隔建物 15 公尺以上。
贮存桶应于表面明显处标示内容物及开始贮存日期。
贮存桶除添加或移出外,应盖紧瓶盖。
2、 非经许可不得携出任何废弃物或废液。
3、贮存桶于装填、贮存过程中或搬运时,应避免容器受损。
4、贮存位置应绝对禁止烟火及渗水,以防意外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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